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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电视机安全使用期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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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5-26 14:46:11 阅读:3995次 |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2003年1月27日发出关于执行《彩色电视机安全使用期的规定》的通知,通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鉴于我国政府正在制定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制定《彩色电视机安全使用期的规定》(见附件)是有长远意义的。在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于2002年11月召开的重要专题讨论会上,与会彩电企业认真讨论并通过了《彩色电视机安全使用期的规定》,此后协会秘书处又向中国电子视像协会电视机分会的各会员单位两次征求意见。经研究决定:《彩色电视机安全使用期的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开始生效。
附件: 彩色电视机安全使用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彩色电视机专指CRT型直视式彩色电视接收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国内生产、销售的彩色电视机以及在国内生产的国外品牌彩色电视机。 (二) 出口到国际市场的彩色电视机,进口国有规定的,按进口国法律、法规执行,进口国没有规定的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考虑到下列原因,规定彩色电视机的安全使用期最多不超过七年(从售货发票日期计算)。超过安全使用期,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一)显像管、开关、接插件等都是有损元、器件,它们都有使用寿命期和安全工作期,但使用寿命期不等于安全工作期; (二)彩色电视机长期工作后,使用环境中的灰尘、油腻、有害气体、盐雾等会降低整机的绝缘性能和阻燃性能,有可能引发不安全隐患; (三)彩色电视机长期工作后,有损元、器件的绝缘性能、稳定性、可靠性会下降,有可能引发不安全隐患; (四)电解电容器长期工作后,有可能产生绝缘性能下降,漏电流增加,引起发热、爆裂、漏液等,引发不安全隐患; (五)各种变压器长期工作后,灰尘、油腻会引起阻燃性能和绝缘性能下降,有可能引发放电、打火、燃烧; (六)电源线、塑料壳、印刷电路板等老化后,可能引起绝缘性能下降,造成短路、触电等危险。 第五条 超过安全使用期的彩色电视机,消费者可以继续使用或淘汰。如果选择继续使用,发生燃烧、爆炸、触电等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生产者、销售者不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责任。 第六条 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使用书中向消费者明示安全使用期。 第七条 凡在三包期的彩色电视机如发生质量问题,仍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在三包期和安全使用期的彩色电视机,如发生质量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第九条 凡本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矛盾时,应按国家法律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二OO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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